「刘律师,我把公司股权转给了一个投资人,转让前按《公司法》规定给另一个股东寄了书面通知,问他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。三十天没回复,我就把股权过户了。
时间:2025年8月1日 8:30–19:00十二位专家 · 造价鉴定全链条覆盖 · AI→定位→质证→司法解释二
最近他看中了另一个项目,想把手里的股权转让出去变现。正好有个外部投资人小李愿意接手,报价合理。
你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30%小股东,公司经营状况良好,却连续三年不分红。你要求查阅财务报表,发现公司每年都向一家"供应商"支付巨额采购款,而这家供应商的实控人,正是大股东的亲戚。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均价,质量却不尽如人意。
另一种,以劳务、人脉、资源抵出资。这就撞上新公司法第 48 条的铁门了。劳务没办法估价,也没法转让。
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 年修订)第 231 条规定:
公司的法定代表人(同时也是持股60%的大股东)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,以高出市场价三倍的价格"卖"给了公司。付款用的是公司账户,过户到他个人名下。
他的公司去年营收确实没达标,差了大约15%。但公司账上还有现金,业务也在正常运转。他以为投资人最多找他"聊一聊",没想到直接来了正式通知。
老李在武汉开了一家科技公司,持股40%,是仅次于大股东老张的第二大股东。公司成立五年了,每年分红都是零。老张说公司亏损,没钱分。
很多老板把竞业限制当成「紧箍咒」:入职合同里统一附一条,员工离职后就不能去对手公司。真到了仲裁庭,才发现条款签了也白签。
工厂、仓库、门店、办公室,干到退休年龄还在上班的员工越来越多。这本来是好事,老有所为,很多老人闲不住,也有一身手艺。
记住一条底线: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只能在国有全资主体之间进行。划入方和划出方都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单位。划入方里掺了非国有股东?
结果前几天收到法院传票——公司注销前,还有一笔19万多的货款没付给供应商。供应商把他和另一个股东列为共同被告,要求他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如果你是老公司,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超过五年的,有一个三年过渡期——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把章程改了,把期限调整到五年以内。
改遗嘱,不是毁约,是法律给你的权利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说得很直白:遗嘱人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,不受任何限制——但怎么改才算数,很多人搞反了。
遗嘱有效、房产归女儿,法院仍判女儿向 75 岁的再婚老伴折价支付 39000 元——这就是民法典的「必留份」。
一份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,一份漏写日期、原件遗失的自书遗嘱反而有效——差别不在形式,在证据。
先说结论:能,但只在一种情况下——父亲先于爷爷去世。这叫代位继承。它和独生子女,为什么继承不了父母的全部房产讲的转继承只差一个字,拿到份额的人和算法完全不同。
先说结论: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独生子女通常确实继承不了父母的全部房产。不是法律偏心,而是法定继承的分母里除了子女,还有配偶和父母——父母继承的那一份,会在他们去世后拐弯流向叔伯姑舅。这个机制,叫转继承。
什么是析产?夫妻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,一方离世需要分割遗产时,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(《民法典》第 1153 条第 1 款)。析产不是继承——这一半本来就是老伴自己的,谁也无权把它当遗产分走。
遗产怎么分,先看家里安排过没有。法律排了三道,按优先级来:遗赠扶养协议 > 遗嘱 > 法定继承(《民法典》第 1123 条)。
先说结论: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,没有哪一种天然无效,也没有哪一种天然保险——只有要件没做对的遗嘱,没有“立了就算数”的遗嘱。
先说结论:爷爷奶奶立遗嘱把房子、股权留给孙子,法律上这叫“遗赠”,不叫“遗嘱继承”。这两个词只差一个字,后果却天差地别。
《民法典》第 1062 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
我说不够。不是因为写得不好,而是因为股权这个东西,遗嘱写得再漂亮,也未必能按你的意思落地。房产、存款、字画,你写归谁就归谁;
被继承人郑某生前留下一份打印遗嘱。内容是郑某自己写好的,拿去打印店打印出来,再由两位亲戚蒋某群甲、蒋某群乙在遗嘱上签名。
那份遗嘱是打印的,内容写得很清楚:房子归大儿子,存款三个子女平分。落款处有张老先生的签名,日期也写了。
很多创业者觉得:“公司刚起步,谈继承太晦气。我身体很好,以后再说”。但股东去世后,他的股权归谁?这个问题的答案,取决于你今天在章程里写的那句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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