诉讼/仲裁争议解决 · 实务研究

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要插一脚怎么办——优先购买权不只是"同等条件"


老张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,持股30%。

最近他看中了另一个项目,想把手里的股权转让出去变现。正好有个外部投资人小李愿意接手,报价合理。

老张挺高兴,准备签协议。但公司的另一个股东老李跳了出来——「我也要买,按同样的条件。」

老张懵了:我的股权,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,你凭什么拦着?

老李反问:你有通知我吗?你有给我优先购买权吗?

问题来了: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,其他股东到底有没有「插队权」?

答案是:有。但这个权利,远比你想象中复杂。


01

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

先看法律规定。
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:

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,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、价格、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。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,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
看到没有?法律给了其他股东一个「特权」:同样的条件,我优先。

你不是要卖吗?行,但你得先问问内部的人要不要。

这个制度的设计逻辑其实很简单:有限责任公司是「人合+资合」的公司形态。股东之间不仅是出钱的关系,还有信任和合作的基础。一个陌生人突然闯进来当股东,老股东可能无法接受。

所以法律给了老股东一道防线:我先买,不让外人进来。


02

「同等条件」——不只是价格一个数

优先购买权的核心,在于「同等条件」四个字。

很多人以为「同等条件」就是同样的价格——外人出100万,我也出100万,不就同等了吗?

远没有那么简单。

司法实践中,「同等条件」是一个综合判断标准,至少包括以下要素:

第一,价格。这是最基础的。外人报价多少,你就得出价多少。低了不行。

第二,支付方式。外人一次性付清,你不能说分期三年。外人付现金,你不能说用房产抵债。支付方式的不同会影响转让方的实际收益,法院会将其纳入同等条件的判断。

第三,付款期限。外人30天内付清,你不能说一年内付清。资金的时间成本是实打实的。

第四,附加义务。如果受让方除了支付股权转让款,还要承担某些附加义务(比如提供技术、资源等),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是否也能履行这些义务?这个在实践中争议很大。一般来说,如果是纯金钱义务,你可以替代;但如果是人身属性极强的义务(比如「由某位特定技术专家担任顾问」),你就很难主张同等条件。

最高人民法院在(2019)最高法民终1816号案中明确指出: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考量价格、支付方式、付款期限、交易成本等因素,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。


03

程序是硬门槛:书面通知+30天

优先购买权不是自动生效的,它有严格的程序要求。

第一步:书面通知

转让股东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。通知的内容不能只是「我要转让股权,你们要不要买」——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,通知应当包含:转让数量、价格、支付方式和期限。

换句话说,你得把交易的核心条款全部披露,让其他股东能够做出理性判断。

如果通知内容不完整、不真实(比如故意隐瞒了重要交易条件),这个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从而无法触发优先购买权的30天答复期。

第二步:30天答复期

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,有30天时间做决定。

这30天是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。如果其他股东在这30天内没有书面答复,法律视为——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
注意:一旦放弃,转让股东就可以按通知的条件对外转让了。

但这里有一个陷阱:如果转让股东后续实质性变更了转让条件(比如降价了、延长付款期限了),那么其他股东的权利又重新激活,需要重新通知。


04

避坑指南:最典型的两种「花式规避」

实践中,有些转让方想绕开优先购买权,设计出各种「聪明方案」。但法院的眼睛是雪亮的。

坑一:先转1%,再转剩下99%

有的股东想:我先把1%的股权高价转让给外人,其他股东一看价格太高,放弃优先购买权。等我拿到1%的股东身份,再把剩下99%低价转给他——这时候他已经是我司股东了,内部转让不需要优先购买权。

这个套路看起来完美,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:构成滥用优先购买权,转让行为无效。

(2018)最高法民终433号案中,最高人民法院认定,这种以规避优先购买权为目的的分步转让行为,属于虚伪意思表示与滥用权利,应当整体评价为无效。

坑二:不通知,偷偷转

有的股东觉得通知太麻烦,或者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故意绕过其他股东,直接跟外人签协议、办工商变更。

这种操作的风险极高。其他股东一旦发现,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主张权利,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。

也就是说,你以为过户了就万无一失了?不,风险期长达一年。

如果法院认定优先购买权被侵害,判决结果可能是:转让协议有效,但你得配合办理恢复登记——买卖合同不一定无效,但股东身份可以恢复原状,整个交易白忙活一场。


05

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:父母子女之间转让也要通知吗?

这个问题要看情况。

根据新公司法,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。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,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。

所以,如果受让方已经是公司股东,不管是父母还是子女进来的,不需要优先购买权的程序。

但如果受让方完全是个新人(哪怕是亲属),仍然属于「股东以外的人」,程序照旧。

另外,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严格或更宽松的规定。很多公司在设立时会定制自己的股权转让规则——这是公司法允许的「章程自治」空间。所以,办手续之前,先去查一下章程是怎么写的。


06

操作指引

如果你是转让方

Step 1:起草书面通知。内容包括:拟受让人是谁、转让多少股、转让价格、付款方式、付款期限。不要漏任何一项。

Step 2:送达其他股东。EMS邮寄到每位其他股东的通讯地址,保留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。别用微信发——微信记录在法庭上的证明力不如EMS。

Step 3:等30天。从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。30天内不书面答复,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。

Step 4:签协议 + 办工商变更。30天满、无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,与受让方签股权转让协议,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工商变更前最好让其他股东签一份《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》,降低后续争议风险。


如果你是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

Step 1:看清楚通知内容。转让给谁?多少股?什么价格?怎么付款?有没有附加条件?全部看清再决定。

Step 2:判断是否「同等条件」。你想买,就得按通知里的条件买。不能只看价格。如果通知写的是一次性付款,你不能说「我分期付行不行」——除非对方同意。

Step 3:30天内书面答复。超过30天不答复 = 法律上你放弃了。别用「我再想想」拖过去。

Step 4:如果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。书面答复通知方,明确表示「我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」,保留答复的送达记录。然后准备资金,签协议,办工商变更。


06

总结

优先购买权,说到底就三句话:

第一,转让前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。不通知或者只口头说,等于没做。通知要写清楚转让数量、价格、付款方式和期限,缺一不可。

第二,同等条件不是只看价格。付款期限、付款方式、附加义务,都在「同等条件」的射程里。高价分期和低价全款,哪个更优?法院不一定只看数字。

第三,收到通知30天内必须做决定。不回复,法律当你放弃了。别等到别人股权过户了才反应过来。

记住这三条,基本够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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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如涉及具体股权转让纠纷或需设计优先购买权程序,请咨询执业律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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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U LV SHI ZAI WU HAN

本文首发于公众号「刘律师在武汉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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