诉讼/仲裁争议解决 · 实务研究

干股、技术股、期权怎么出资才安全——非现金出资的法律风险

去年一个客户找我,我叫他老张。

技术出身,被拉去创业。创始人拍胸脯:你管技术,给你 30% 的股,公司起来大家一起发财。

老张信了。没签任何东西,闷头干了六个月。产品出来了。公司钱烧完了。创始人不见了。

老张来找我的时候,我问:你出资了吗。评估报告。转让手续。工商登记。

没有。全没有。

六个月白干,工资都没拿到——劳动合同也没签过。

这种事我做了十年律师,少说见过二三十个。每个人的剧本大同小异。


新公司法第 48 条到底说了什么

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、股权、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。

两个关键词:可以货币估价,可以依法转让。

缺一个都不行。


干股——法律根本不认这个东西

中国法律里没有「干股」这个词。你在法条里翻不到。

老板说「给你 10% 干股」,翻译过来就是:口头承诺,没有任何法律保障。

具体分两种情况:

一种,老板说给你分红权。这跟股权没关系。老板高兴了分点,不高兴一分没有。你拿他没办法。

另一种,以劳务、人脉、资源抵出资。这就撞上新公司法第 48 条的铁门了。劳务没办法估价,也没法转让。你今天干了八小时值八百,明天状态不好值四百,上法庭怎么算?没法算。

劳务不能作为出资。你出多少力,跟你是不是股东,是两码事。

我前阵子在 裁判文书中查湖北案例,翻到武汉中院 2024 年判的一个案子,案号(2024)鄂 01 民终 5900 号。两个人签了《合伙经营协议书》,口头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利润分成。结果一方说「你没按约定出钱」,另一方说「我出了力也算出资」。官司从汉阳区法院打到武汉中院。法院最后说得很清楚:合伙协议有效归有效,但口头约定的出资比例,没有实际出资记录和工商登记的,法律只认这是一个合同关系,不认股权关系。

真要合伙,正经做法是签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,约定清楚出资方式,做完工商变更。如果你确实没有现金,起码要把技术成果做成可评估、可转让的资产——专利、软著、图纸——再作价出资。


技术股——有技术不等于技术入股了

大部分人以为:我在公司搞技术,我就是技术入股了。

但你脑子里的知识、你的编程能力、你对产品的理解,这些都是技能。技能不是财产。财产是能登记、能转让、能量化的东西。

新公司法第 48 条要的是「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」。能被认定为技术出资的,通常是已授权的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有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,

而且不是你说值多少钱就值多少。

只签了技术入股协议、没做评估和转让的,大概率不被认定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。

补救办法:

尽早做评估和转让,协议里写清楚技术成果范围、评估时点、转让时限。如果技术还在研发阶段,可以约定增资扩股+认缴的模式,成果形成后再完成出资。


期权——行权之前就是一张纸

期权不是股权。期权是一份合同,约定你在满足条件后有权按某个价格买股权。

行权之前——你没有分红权,没有表决权,公司被卖了跟你没有关系。大部分期权协议约定:离职期权自动失效。行权条件通常包括服务年限(比如四年分期归属,第一年 cliff 期满才能拿 25%)、业绩指标、上市或并购等特定事件。全部满足,你掏钱买了股票,工商登记完成,你才是股东。在这之前,就是一张纸。

拿到期权协议,重点看这四个地方:行权条件和价格、归属期、离职后的处理条款、并购上市时的期权怎么处理。别光听老板说的,看合同。


实物、股权、债权出资

实物出资。房子、设备、原材料,都得评估和过户。常见翻车场景:老板花 100 万买设备用了两年,评估成 180 万出资到新公司。这叫虚假出资。《刑法》第 159 条了解一下。

股权出资。用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来出资,操作比较复杂——评估被投资公司、办理股权变更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。

债权出资。别人欠你的钱,你把债权转给公司。新公司法这次明确把债权写进去了,是进步。但实操中,债权真假、金额确定性、债务人有没有偿债能力,全是问题。


从湖北法院法官审判思维反推风险预防

说完了法律怎么说,再看湖北的法官实际上怎么判。

我翻了几十个湖北法院关于非现金出资的判决,发现不管案情怎么变,法官的思维有一条主线。搞清楚这条线,你就知道出事的时候法官会盯哪几个点,反过来也就知道怎么防。


法官关注的第一个点:钱到底出了没有

武汉中院(2024)鄂 01 民终 5900 号案。两个人签了合伙协议,约定一方出资 37 万,另一方出资 15 万。结果法庭一查,说好出 37 万的那个人,实际上没有全额出资。法院怎么判的?没出钱就是没出钱。签了协议不代表你就是股东,没有出资记录,法律只认协议关系,不认股权关系。

「刘某与汤某东签订的《合伙经营协议书》,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成立且有效。但刘某并未出资付现金 37 万元。」——武汉市汉阳区法院(2023)鄂 0105 民初 17638 号

法官思维翻译:你签了什么不重要,你实际出了什么才重要。

怎么防:非现金出资,每一笔都要能拿出客观证据。转账记录、银行回单、评估报告、过户凭证——不是你有理就行,是法官能看见的才算。


法官关注的第二个点:公司到底成立了没有

汉江中院(2021)鄂 96 民终 1723 号案。六个人签了《股东股权合同》,约定注册资本 147 万,各自认缴出资,要去注册一家建材公司。结果公司一直没注册下来。有人出了钱,有人没出,纠纷闹到法院。

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:

「各方当事人虽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有限公司,但仍旧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共同出资,共同经营。因公司并未成立,可以认定《股东股权合同》的性质属合伙协议,应类推适用合伙原则。」——湖北省汉江中院(2021)鄂 96 民终 1723 号

法官思维翻译:公司没注册,你签的股权合同就是一张合伙协议。股权法的保护你拿不到,只有合同法的保护。

怎么防:没完成工商登记之前,你的「股权」不是股权。先成立公司,再做股权变更。别倒过来。


法官关注的第三个点:证据链完整吗

综合几十个湖北判例,法官审查非现金出资纠纷时,翻来覆去就盯着三样东西:

有没有评估。你那个技术说你值 100 万,报告在哪。

有没有过户。专利登记在你名下还是公司名下。房子设备过到公司没有。

有没有登记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写了你的名字吗。

三样缺一,法官就只能当你是债权人,不是股东。


反过来看:从法官思维倒推的预防清单

了解了法官判案的思维,预防措施就清晰了:

第一,别用嘴出资。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零。不管你是出技术、出设备、出人脉,全部落成书面文件。

第二,公司先成立,再谈股权。公司还没注册,你签的股权协议只能算合伙协议。顺序不能乱。

第三,留证据,而且是留客观证据。转账记录比人证有用,评估报告比口头陈述有用,工商登记比一切都有用。法官不问你「当时怎么说的」,他翻你提交了什么东西。

第四,虚高的评估等于没有评估。湖北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:评估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做,且价额要与实际价值匹配。你高估了,不仅自己出资无效,还连累其他创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。

说到底一句话——法官的思维是用证据拼事实,不是用感情拼公道。

说到底,四步走完你才是股东

不管什么方式出资,只要不是现金,这四步一个不能少:

评估报告——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正式报告,不是自己估。

转让手续——技术要过户,房产要过户,设备要交割。没过户,法律上你就没出资。

出资证明——公司给你签发出资证明书,写清楚公司名、成立日期、注册资本、你的认缴和实缴额、出资方式和日期。

工商变更—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登记。没有这一步,你的股东身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股东的核心义务是出资。

如果你的「出资」是劳动力、时间、人脉——那你不是股东。你是员工,是外部顾问,或者只是一个被画了饼的人。

你可以信创始人的人品。但法律不信。

如果你正在被人承诺干股、技术股、期权,就问你三件事:

协议写清楚了吗。评估和转让办了吗。工商登记写了你的名字吗。

三个都是「没有」——那你是不是考虑来找我聊一聊?

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如涉及具体出资安排,请咨询执业律师。


小股东被大股东欺负怎么办——股东代表诉讼实操指引

LIU LV SHI ZAI WU HAN

本文首发于公众号「刘律师在武汉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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