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族财富传承 · 实务研究

把财产留给孙子,孙子为什么没拿到

财富传承 · 第 04 期 · 家企风险隔离

把财产留给孙子,
孙子却“没拿到”?

     不少老人立遗嘱,心里第一顺位想给的,其实是孙子。可现实里常出现一种尴尬:遗嘱白纸黑字写了给孙子,最后孙子却一分没拿到。
     问题不在遗嘱无效,而在一个很多人从没听过的规则——受遗赠人要在六十日内“表态接受”,不表态,法律视为放弃。这一期,把这道门说清楚。   

先说结论:爷爷奶奶立遗嘱把房子、股权留给孙子,法律上这叫“遗赠”,不叫“遗嘱继承”。这两个词只差一个字,后果却天差地别。

📑 本文目录

一、先看规则:给孙子,是遗嘱还是遗赠

二、一个字之差,天壤之别:六十日接受期限

三、为什么那么多人栽在这里

四、三个把话写对、把事做对的动作

一、先看规则:给孙子,是遗嘱还是遗赠

WILL OR LEGACY

很多人直觉:孙子也是家人,遗嘱给孙子天经地义。但法定继承人的名单里,并没有孙子女。

《民法典》第 1127 条列的第一顺序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和第二顺序(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,都不包含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孙子女要“上位”,只有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时,通过代位继承(第 1128 条)进入——而那是法定继承的情形,不是遗嘱指定。

所以,祖父母用遗嘱把财产给孙子,孙子属于“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”。《民法典》第 1133 条第三款说得很清楚: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、个人。这,就是遗赠。

     一句话区分:给子女,是遗嘱继承(子女本就在继承人名单里);给孙子,是遗赠(孙子不在名单里,等于“赠”给一个继承人以外的人)。名字不同,后面那套接受规则就完全不同。   

二、一个字之差,天壤之别:六十日接受期限

SIXTY DAYS MATTER

遗嘱继承和遗赠,对“沉默”的态度完全相反:

· 遗嘱继承人(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)沉默 → 视为接受继承

· 受遗赠人(如孙子)沉默 → 视为放弃受遗赠

同样是不开口,结果正好相反。

规则在《民法典》第 1124 条: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;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
一句话:给子女,不用他们开口,默认就是他们的;给孙子,孙子必须主动“说我要”,而且要在六十天内说,过期作废。

规则说完了,来看两个真实判例——它们把“六十日表态”这条规定,变成了活生生的结局。

一位老人生前立下打印遗嘱,把房子给了自己的孙子。老人去世后,孙子在微信上给家人发了一份《受领表示》,说明自己接受这份遗赠。本来挺顺的一件事,却有其他亲属跳出来打官司,说这份遗嘱“形式不合法、应当无效”,要求把房子按法定继承分掉。案子一路打到湖北高院——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,维持“遗赠有效、房子折价款归孙子”的判决,孙子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那份。

审理法院: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

案号:(2024)鄂民申9648号

法院认为:本院认为……遗嘱人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以打印方式立遗嘱,将案涉房屋赠与其孙子余某,该遗嘱实际属于遗赠……余某在遗嘱人于 2022 年 4 月 3 日去世后,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通过微信发送《关于对涂俊福老人遗赠行为进行受领的表示》……故原判决确认遗嘱效力并判令返还房屋折价款 386250 元并无不当。

判决结果:驳回涂某兵的再审申请——即维持“遗赠有效、房屋折价款归受遗赠人余某”的判决,没支持对方“遗嘱无效、无需返还”的主张。

📌 案例出处(北大法宝)

有家人立遗嘱把公司股份留给了一位晚辈。这位晚辈从没写过“我接受”的声明,但继承开始后,他实实在在地领了这份股份的红利。其他继承人跳出来说:“你没表态,等于放弃,股份该按法定继承分。”官司打到武汉中院——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“按法定继承分股份”的诉请,认定他“以行动接受”了遗赠。

审理法院: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号:(2020)鄂01民终9052号

法院认为:张某1在本案继承中的身份为受遗赠人,并未作出放弃遗赠的表示,而是接受股份红利,其以行动表示接受遗赠……本案股份及股份红利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
判决结果: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股份的诉讼请求。

📌 案例出处(北大法宝)

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,结论很直接——爷爷奶奶把财产遗赠给孙子,孙子“接不接”这一步,决定了财产最终归谁。案例一里,孙子在六十天内主动发了《受领表示》,法院认“主动接受”,遗赠有效;案例二里,晚辈没写任何声明,却实打实领走了股份红利,法院认“以行动接受”,也没按放弃处理。两案都站在“接受”这一边,但案例二能赢,是因为他真的领了、用了,这种事有争议,也看运气,不能押宝。最稳的做法,还是让孙子在老人去世后六十天内,明明白白留一句“我接受”。

下面这份「受领表示」模板,您可以直接复制后转发给孙子,让他照着发出去(括号里的内容换成实际情况):

     【受领表示】
     爷爷/奶奶(写具体姓名)于〔去世日期〕去世,生前立有遗嘱,将其名下〔写明财产,如:位于××市××路××号的房屋,或××公司××%股权〕遗赠给我(姓名:××,身份证号:××)。我在此明确表示:我接受上述遗赠。本表示于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。
     ——××(您的姓名),〔日期〕   

(模板仅供参考,具体以遗嘱内容与专业律师意见为准。)

三、为什么那么多人栽在这里

WHY FAMILIES TRIP

· 误区一:以为“遗嘱写了就自动生效”。错。遗赠需要受遗赠人主动接受,不接受的,视为放弃。

· 误区二:以为“一家人不用表态”。恰恰相反,法律对遗赠要求明确接受,家人关系不豁免。

· 误区三:等办过户、分家时才想起来。六十日的起算点是“知道受遗赠”,实务中法院多从继承开始(被继承人死亡、遗嘱执行)起把握,拖得越久越危险。

股权视角补充:如果遗赠的标的是公司股权,孙子“接受到”之后,还要过本系列第 02 期遗嘱中写了股权归子女、配偶所有,为什么还是继承不了?讲过的“公司章程”那道门——章程可对股权继承作限制;同时,这笔股权在孙子名下,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,又要看孙子是否已婚、遗嘱有无“只归一方”表述(可以读一下第 03 期遗嘱写了股权给儿子,儿媳有没有份?)。一道门接一道门,遗嘱只是第一道。

四、三个把话写对、把事做对的动作

THREE THINGS TO DO

第一,立遗嘱时就想清楚“给的是遗赠”。想给孙辈,写清楚指向孙辈,并可考虑在遗嘱里写明“受遗赠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接受”,或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通知,别让孙子“不知道自己有份”。

第二,受遗赠人一方:知道后六十日内,用书面函件、实际占有管理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,留好证据。沉默不是金,是弃权。

第三,家族沟通别留白。老人可以把遗嘱安排提前告知相关继承人,或指定执行人,避免孙子因不知情而超期,到头来“好意落空”。

     隔代传承,往往是一家人的心意:爷爷奶奶想给孙子留一块安稳的地方。但心意的落地,靠的不是一句“给他”,而是一套经得起规则的安排。六十天,是法律给受遗赠人的窗口,也是给家人的提醒——有些话,得在期限内说出口。
     写遗嘱的时候把这条想周全,不是多疑,是替孩子把那份心意,真正交到他手上。   

📜 附:本文涉及的法条原文(现行有效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

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;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
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;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;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;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

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(第三款)

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、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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